「建築師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蘇震清
蘇震清
余宛如
余宛如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秉叡
吳秉叡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郭正亮
郭正亮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師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刪除) 第十九條之一 經建築師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
一、本條刪除。 二、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4月16日工程技字第10700112150號函說明,現行技師分科已無「建築科」,爰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建築科工業技師檢覈取得建築師證書者,限期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再受理。 依前條及本條前項之規定檢覈領有建築師證書者,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技師;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 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建築科工業技師檢覈取得建築師證書者,限期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再受理。 依前條及本條前項之規定檢覈領有建築師證書者,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第十九條之一建築師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者亦同。
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4月16日工程技字第10700112150號函說明,現行技師分科已無「建築科」,爰予以修正條文,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