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黃昭順
黃昭順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毓仁
許毓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如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應先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具體意見供行政院參採。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一、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例如中油規畫之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引起桃園藻礁恐遭浩劫損壞等。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先行避免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計畫審查、環評後,卻未能通過之窘況,尤其,永續會之組成有三分之二成員為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當可預為充分溝通相關議題。 二、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為順利推動相關重大計畫,減少嗣後環保激烈衝突,爰依據前開會議決議之精神,將「可視需要」之認定入法明確規範,並落實永續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之法定議決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