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運輸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規劃及發展。 六、永續運輸及科技之研究發展。 七、運輸資通訊及知識管理之研究發展。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九、港灣之研究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 本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