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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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但不得投資於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勞動法令或環境保護法令規定而受處分之公司及企業。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勞動法令及環境保護法令,由教育部會商勞動主管機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 第十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
一、為促使國立大學及公司、企業盡其社會責任,避免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流入違法公司、企業,成為壓榨勞工、破壞環境之幫兇,增訂第一項第第四款但書,明定校務基金不得投資於一定期間內曾因違反勞動或環保法令而受處分之公司、企業。
二、增訂第三項,授權教育部會商勞動或環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公司、企業如有違反即不得接受校務基金投資之勞動或環保法令。
三、現行第三、四、五項未修正,分別移列至第四、五、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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