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楊曜
楊曜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邱泰源
邱泰源
徐志榮
徐志榮
莊瑞雄
莊瑞雄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焜裕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懷孕或分娩期間,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女性勞工於職場,經常因懷孕或分娩期間,影響體力或造成身體不適,無法勝任工作而退出職場,但因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僅有傷病診療期間,並持有證明者,得不參加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仍可請領失業給付,此條文未考慮「懷孕或分娩期間」的女性勞工,可能因「懷孕或分娩期間」無法參與就業諮詢與職業訓練,因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規定確有疏漏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