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莊瑞雄
莊瑞雄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鍾孔炤
鍾孔炤
邱泰源
邱泰源
徐志榮
徐志榮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焜裕
劉建國
劉建國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請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人士統一證號、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五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一、現行請願法除於民國58年曾修正外,迄今未曾再修正。 二、我國身分證、護照及戶口名簿上之「籍貫」欄,均已取消。惟現行請願法第五條第一款,關於請願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仍要求請願人載明「籍貫」,已不符時代潮流之需要。 三、為防止請願人匿名請願,又人民之請願權不單僅指本國人,爰修正請願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要求請願者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人士統一證號」,以達成確認身分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