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黃國昌
黃國昌
林昶佐
林昶佐
周春米
周春米
楊曜
楊曜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鍾佳濱
鍾佳濱
陳雪生
陳雪生
蔡適應
蔡適應
趙正宇
趙正宇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依下列規定予以記點: 一、處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處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者,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處罰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四、處罰鍰逾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者,記違規點數五點。 汽車裝載物品違反本條例各項規定,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者,記違規點數二點。 依本條例各條款規定,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一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本條例各項規定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現行條文違規記點與罰款規則各自獨立,違規情節輕重裁罰標準不一,不僅民眾易生混淆,亦增加管理困難,爰修正第一項改以依罰鍰金額記點,齊一標準。 二、新增第二項關於汽車裝載物品有超重、超寬、超長等違規事項,除依規定裁罰汽車所有人外,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做修正,違規記點採計時效由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駕駛除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無因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改記違規點數五點,並依原吊扣處分期限禁止其駕駛除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 前項汽車駕駛人一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或二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一、為更積極規範大型車駕駛人之駕駛行為,修正第二項,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在非執業期間駕駛小型車違規如受違規吊扣駕照,雖得緩扣駕照,改採記點,但禁止駕駛較低等級車輛,期限比照原吊扣處分之規定。 二、將原第二項但書改列第三項,並修正二年內,如再次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