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黃國昌
黃國昌
林昶佐
林昶佐
周春米
周春米
楊曜
楊曜
鍾佳濱
鍾佳濱
陳雪生
陳雪生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宏陸
張宏陸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明文
陳明文
趙正宇
趙正宇
蔡適應
蔡適應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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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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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五、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六、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停留或居留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逾期停留或居留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逾期停留或居留九十一日以上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一、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所列各款,除第四款外,多為行政作業或措施之違反,因此採取輕罰。然而逾期居留、停留樣態眾多,長期違法居留、停留者更對我國治安、國土安全造成潛在威脅,因此將第八十五第四款改列為第二項。 二、現行逾期居留、停留罰則過輕,恐有鼓勵長期違法居留、停留之嫌,故依據其逾期時間之長短,加重其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