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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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機構住宿式與綜合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四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區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等類型。其中為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於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上述所謂「綜合式服務類」,是同時提供「社區式服務類」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機構。亦即於機構住宿式服務同一地點相鄰場地亦辦理社區式服務,公共意外風險是共同承擔,故應增訂提供「綜合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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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 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 第四十七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 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
一、經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上所設之管制規定,分別對長期照服務機構設有罰鍰、限期改善、歇業停業及廢止許可登記等行政裁罰,而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僅於第三十四條規定,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未有其違反時之罰則,故將違反三十四條之罰則一併規範於第四十七條中,落實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