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琪銘
吳琪銘
陳瑩
陳瑩
鄭寶清
鄭寶清
江永昌
江永昌
蕭美琴
蕭美琴
鍾佳濱
鍾佳濱
姚文智
姚文智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林俊憲
林俊憲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機構住宿式與綜合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區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等類型。其中為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於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上述所謂「綜合式服務類」,是同時提供「社區式服務類」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機構。亦即於機構住宿式服務同一地點相鄰場地亦辦理社區式服務,公共意外風險是共同承擔,故應增訂提供「綜合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規定。
第四十七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 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四十七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 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經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上所設之管制規定,分別對長期照服務機構設有罰鍰、限期改善、歇業停業及廢止許可登記等行政裁罰,而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僅於第三十四條規定,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未有其違反時之罰則,故將違反三十四條之罰則一併規範於第四十七條中,落實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