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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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行政執行處依法核發之禁止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嚇阻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所核發之禁止命令,爰增訂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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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配合條文新增,增加教唆或幫助犯之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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