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蔡培慧
蔡培慧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姚文智
姚文智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行政執行處依法核發之禁止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為嚇阻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所核發之禁止命令,爰增訂本條。
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配合條文新增,增加教唆或幫助犯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