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蔡培慧
蔡培慧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琪銘
吳琪銘
鍾孔炤
鍾孔炤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瑩
陳瑩
林俊憲
林俊憲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素月
陳素月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或在校學生者,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可以進入及滯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得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一、目前網路遊戲風靡於青少年階層,青少年易沉迷網咖場所難以自拔,如無明文加以規範之下,大量青少年甚至國小學童,更易聚集在營業場所以網咖為家的現象是屢見不鮮。青少年因為沉溺於網咖遊戲及留連網咖場所,也容易影響正常學業、家庭生活與一般社交關係,社會新聞常見的中輟生與親子關係失和問題皆與逗留網咖有關。 二、故本席提案針對未滿十五歲或在校學生者,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可以進入及滯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得進入及滯留,以矯正青少年聚集沉溺於網咖之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