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或在校學生者,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可以進入及滯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得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一、目前網路遊戲風靡於青少年階層,青少年易沉迷網咖場所難以自拔,如無明文加以規範之下,大量青少年甚至國小學童,更易聚集在營業場所以網咖為家的現象是屢見不鮮。青少年因為沉溺於網咖遊戲及留連網咖場所,也容易影響正常學業、家庭生活與一般社交關係,社會新聞常見的中輟生與親子關係失和問題皆與逗留網咖有關。
二、故本席提案針對未滿十五歲或在校學生者,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可以進入及滯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得進入及滯留,以矯正青少年聚集沉溺於網咖之惡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