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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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 第一條 為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以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
一、參考能源管理法第一條規定,將現行條文修正列為二項規定,分別規範本條例立法目的及科學園區之選定及設置程序。
二、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其範圍不限於產品,擴及至服務之研發,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不限於工業,爰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並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2014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201行政院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條條文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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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得商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兒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 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國科會訂定之。 |
一、有關實驗中小學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設立,現行規定以在園區內設立為限,惟基於園區土地有限,為增加設置之彈性,且為滿足園區從業人員之國內外科技人才子女就學需求,提供國內外就學銜接之多元管道,故刪除須在園區內設立之限制;然為避免設立過於寬濫,爰明定必須為園區發展所需始能設立。又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爰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有關「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由於國中小及幼兒園之設立涉及地方政府職權,爰新增「各級」之文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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