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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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為促進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等觀光景點業者提供合理之商品或服務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就上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資訊,定期調查及資料收集,並按月揭露,以維持觀光地區整體交易秩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 | 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
一、增訂第三項。
二、近年來外國來台旅客數量持續增長,國內旅客也因為生活品質提升和網路媒介宣傳,帶動觀光景點參觀、遊覽、周遭消費等觀旅活動需求的成長;然而,近來卻發生在部分知名觀光景點,部分業者刻意隱瞞消費資訊、哄抬價格以及詐欺旅客等情事。
三、為避免少數不肖業者因上述做為傷害台灣觀光旅遊產業長遠的發展,爰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有關單位,應定期調查並揭露觀光景點等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資訊,以維護國內外旅客和民眾的權益,也希冀藉此推動台灣觀光旅遊產業正向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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