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吳思瑤
吳思瑤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蘇震清
蘇震清
鍾佳濱
鍾佳濱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為促進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等觀光景點業者提供合理之商品或服務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就上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資訊,定期調查及資料收集,並按月揭露,以維持觀光地區整體交易秩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 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一、增訂第三項。 二、近年來外國來台旅客數量持續增長,國內旅客也因為生活品質提升和網路媒介宣傳,帶動觀光景點參觀、遊覽、周遭消費等觀旅活動需求的成長;然而,近來卻發生在部分知名觀光景點,部分業者刻意隱瞞消費資訊、哄抬價格以及詐欺旅客等情事。 三、為避免少數不肖業者因上述做為傷害台灣觀光旅遊產業長遠的發展,爰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有關單位,應定期調查並揭露觀光景點等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資訊,以維護國內外旅客和民眾的權益,也希冀藉此推動台灣觀光旅遊產業正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