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明文
吳思瑤
吳思瑤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羅致政
羅致政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第一項及前項之代理人,須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候選人資格,並由派員機關通盤考量代理人之學經歷、品德操行、領導能力、公務行政經驗及社會接受度等因素後,為最適當之指派。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係經過公平公正公開之民主選舉制度所產生之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具有一定學識、經歷與相對多數之民意基礎,當其因辭職、去職、死亡、停職等因素出缺時,為免有因地方派系、政治或其他因素而不當指派代理人之情形,故新增第三項,規範代理人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候選人資格,且須經派員機關通盤考量各項因素後,始為代理人之指派。 二、原第三項配合移列至第四項。 三、原第四項配合移列至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