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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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若未妥善制定工時、輪班規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阻止過勞死傷人數增加,因此新增刑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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