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顏寬恒
顏寬恒
柯志恩
柯志恩
林淑芬
林淑芬
徐永明
徐永明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若未妥善制定工時、輪班規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阻止過勞死傷人數增加,因此新增刑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