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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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氣喘、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空氣污染容易誘發氣喘疾病,透過學校採取預改善教室空氣品質預防工作,以維護學生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室內空氣品質、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全國各級學校的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相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按年度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並應專款專用。 空氣品質指標長期不佳地區之學校,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優先運用學校衛生保健經費購置空氣品質改善設備,以保障教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健康。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按年度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並應專款專用。
為改善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健康,明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優先運用學校衛生保健經費購置空氣品質改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