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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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或政府出資超過新台幣十億元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修訂第一項第三款。 二、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僅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方屬法定之國營事業,容易發生政府股權遭到惡意稀釋,進而發生公產淪為私產,爰提案增訂「政府出資超過新台幣十 億元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者。」亦應列為法定之國營事業,回歸政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