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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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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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修正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二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 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八年。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之新制度後,勢必對現行司法實務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運作方式,產生巨大之衝擊,為利審檢辯各方均能妥適準備因應,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為解決新法施行後,在施行前限制出境、出海之效力,以及新法施行後,新舊法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計算問題,爰配合增訂本條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