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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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保護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兒童少年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一、經查,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12月01日宣布成立「長期照顧司」籌備辦公室,擬將原本社會及家庭署有關「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之部分業務與人力挪到長照司。 二、為因應業務之調整,整併各單位之業務,提案修正本條,將現行社會及家庭署更名為兒童少年及家庭署,移除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業務,並賦予兒童少年及家庭署綜理我國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及家庭支持等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兒童、少年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一、有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據內政部統計,106年我國新生兒人數為193,844人,已跌破20萬大關,為我國統計以來史上第二低的出生數;生育率1.13更是排名全世界倒數第三,僅高於新加坡與澳門。 二、另查我國兒虐事件頻傳,106年兒少通報保護案件數再創歷史新高,共計有54,597件;然106年兒虐致死人數為23名,相較於105年12名成長將近一倍,顯示目前兒少保護機制仍有不足。 三、為配合前條之修正,整併衛生福利部各單位之兒少業務。提案修正本條,移除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業務,並納入兒少保護之業務,以強化兒少業務之推動,健全我國兒少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