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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連署人
馬文君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許毓仁
楊鎮浯
王育敏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林麗蟬
孔文吉
江啟臣
陳宜民
許淑華
曾銘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條之一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於調查之事件,認為所涉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