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楊鎮浯
楊鎮浯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江啟臣
江啟臣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條之一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於調查之事件,認為所涉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