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榮璋
王榮璋
余宛如
余宛如
江永昌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蔡培慧
蔡培慧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瑩
陳瑩
邱議瑩
邱議瑩
呂孫綾
呂孫綾
邱泰源
邱泰源
鄭運鵬
鄭運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章之一 (刪除) 第一章 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本章章名刪除。
第十一條之三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三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昭示之稅捐法定主義,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三條,並說明所稱法律之內涵包含自治條例,較現行條文更為明確,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之四 (刪除) 第十一條之四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一、本條刪除。 二、租稅優惠之限制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且於現行條文所訂稅式支出評估之外,另規範應召開公聽會,爰刪除本條。
第十一條之五 (刪除) 第十一條之五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一、本條刪除。 二、受調查者之權利已明定於納稅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且增列代理人或輔佐人未到場前,得拒絕陳述之規定,及受調查者要求錄音錄影之權利。爰刪除本條。
第十一條之六 (刪除) 第十一條之六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相關規定已另行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且增列違法情節輕微之但書。爰刪除本條。
第十一條之七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七 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
一、本條刪除。 二、相關規定已另行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改以任務編組模式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並明文規定其職權。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