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黃秀芳
黃秀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余宛如
余宛如
高志鵬
高志鵬
蘇治芬
蘇治芬
劉世芳
劉世芳
施義芳
施義芳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琪銘
吳琪銘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席修正加重第一項刑責及新增第三項。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2017年前三季的兒童及青少年通報保護案有4萬4,200件,兒童遭虐致死高達15人,可見虐童問題是非常嚴重的,兒童及青少年因身型不如成年人強大,遭受到凌虐時根本無法招架反抗。 三、故本席除提出刑責加重外,並針對致人於死及重傷害者另加重其刑責,以喝阻虐童事件的發生,並加予保障幼童及青少年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