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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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席修正加重第一項刑責及新增第三項。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2017年前三季的兒童及青少年通報保護案有4萬4,200件,兒童遭虐致死高達15人,可見虐童問題是非常嚴重的,兒童及青少年因身型不如成年人強大,遭受到凌虐時根本無法招架反抗。
三、故本席除提出刑責加重外,並針對致人於死及重傷害者另加重其刑責,以喝阻虐童事件的發生,並加予保障幼童及青少年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