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莊瑞雄
莊瑞雄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曼麗
陳曼麗
施義芳
施義芳
李昆澤
李昆澤
黃秀芳
黃秀芳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焜裕
吳焜裕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呂孫綾
呂孫綾
郭正亮
郭正亮
蔡培慧
蔡培慧
管碧玲
管碧玲
鄭運鵬
鄭運鵬
邱志偉
邱志偉
賴瑞隆
賴瑞隆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王金平
王金平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每縣市至少一人。各直轄市、縣市依其扣除原住民族之人口數分配,每三十萬人應選一人,所餘人口數不足應選一人但在十五萬人以上者,增選一人。 二、自由地區原住民族六人。 三、全國不分區應選人數為立法委員總人數扣除前二款之人數。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立法院目前為我國之單一國會,是為重要憲政機關,肩負中央立法機關之重要職能,含法律之形成、預算之審查及行政機關之監督等。 二、惟自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改制為一百一十三人,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後,陸續產生選區劃分不公、「票票不等值」等爭議。 三、目前固定各直轄市、縣市選出立法委員七十三人,又保障每縣市至少一人,在此狀況下,極容易發生「票票不等值」之現象。 四、爰此,以立法委員總人數維持一百一十三人,且不更動原住民族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為前提下,為使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避免「票票不等值」,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與全國不分區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共同浮動,以最大程度保障每席立法委員之民意基礎相近。 五、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應以其人口數扣除原住民族後,每三十萬人選出立法委員一人,所餘人口數不足應選一人但在十五萬人以上者,增選一人;人口數不足三十萬人者,保障一席。 六、按前點擬定之計算方式,則各直轄市、縣市共選出立法委員七十九人,則全國不分區選出人數應為總席次一百一十三人,減去原住民族選出之六人及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七十九人,得二十八人。 七、配合原住民正名為原住名族,更正第一項第二款之名稱。 八、配合僑居國外國民不單獨選出立法委員,更正第一項第三款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