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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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每縣市至少一人。各直轄市、縣市依其扣除原住民族之人口數分配,每三十萬人應選一人,所餘人口數不足應選一人但在十五萬人以上者,增選一人。 二、自由地區原住民族六人。 三、全國不分區應選人數為立法委員總人數扣除前二款之人數。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一、立法院目前為我國之單一國會,是為重要憲政機關,肩負中央立法機關之重要職能,含法律之形成、預算之審查及行政機關之監督等。
二、惟自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改制為一百一十三人,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後,陸續產生選區劃分不公、「票票不等值」等爭議。
三、目前固定各直轄市、縣市選出立法委員七十三人,又保障每縣市至少一人,在此狀況下,極容易發生「票票不等值」之現象。
四、爰此,以立法委員總人數維持一百一十三人,且不更動原住民族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為前提下,為使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避免「票票不等值」,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與全國不分區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共同浮動,以最大程度保障每席立法委員之民意基礎相近。
五、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人數,應以其人口數扣除原住民族後,每三十萬人選出立法委員一人,所餘人口數不足應選一人但在十五萬人以上者,增選一人;人口數不足三十萬人者,保障一席。
六、按前點擬定之計算方式,則各直轄市、縣市共選出立法委員七十九人,則全國不分區選出人數應為總席次一百一十三人,減去原住民族選出之六人及各直轄市、縣市選出之七十九人,得二十八人。
七、配合原住民正名為原住名族,更正第一項第二款之名稱。
八、配合僑居國外國民不單獨選出立法委員,更正第一項第三款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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