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思瑤
吳思瑤
姚文智
姚文智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管碧玲
管碧玲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施義芳
施義芳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淑芬
林淑芬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資訊系統及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執行、管制考核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以下簡稱本處)。 一、為改國家過去將資訊業務分散各部會,導致事權無法統一,難以應對日漸複雜之資訊相關事務,爰擬訂此草案,將資訊業務列為國家基本政策之一環,由行政院資訊總處主動督導相關政策,以符資訊社會現狀。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九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立機關: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適宜者。」資訊總處業務非以上三款所列情形,為一統籌全國資訊業務之專責機關,爰提出本草案。
第二條 本處職權如下: 一、政府資訊系統與資訊安全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政府資訊系統及資訊安全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資訊預算及決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資訊預算補助之規劃及使用之督導。 四、政府資訊相關部門人事管理及人員進修、培訓。 五、資訊安全之國際合作事務。 六、政府各級機關之資料總庫、資訊雲端服務之建立、整合及管理維運;資訊流程優化、創新之企劃。 七、國家整體資訊政策制定及資訊安全架構之建構及評鑑,政府各級機關資訊安全報告之撰擬。 八、政府資訊採購之規格、安全事項及效率之規劃與督導。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業務督導。 十、其他依法律應辦理之資訊相關業務。 明定行政院資訊總處之職權。
第三條 本處置資訊長一人,特任;副資訊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一、明定行政院資訊總處之正副首長。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主任秘書作為幕僚,負責協調資訊相關業務,並輔助資訊長處理政務。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第五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資訊總處依其職務需求擬訂所需員額。
第六條 全國各級主辦資訊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資訊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政府資訊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辦理資訊人員。 一、本法設計為系統式管理,故地方政府之資訊人員可受行政院資訊總處之調用。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五條:「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於其組織法律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基於管轄區域及基層服務需要,得設地方分支機關。」
第七條 本法施行後,原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資訊業務、人員、預算、法令應移撥至本處者,其移撥時程及項目由行政院統籌辦理。 規範各級機關之資訊業務、人員、預算、法令移撥辦理事項。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為利行政院組織改造,由其自主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