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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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或懷孕期間為標準,分別提供兒童及孕婦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及孕婦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一定年齡及懷孕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女性婚育年齡逐年往後遞延,除影響生育率外,婚育年齡較高之女性,懷孕期間身心負擔較重。
二、為有效提升生育率,減輕孕婦負擔,宜提供交通、文教設施等相關優惠,俾利孕婦於孕期獲得更為妥適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