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洪宗熠
洪宗熠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趙正宇
趙正宇
李昆澤
李昆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或懷孕期間為標準,分別提供兒童及孕婦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及孕婦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一定年齡及懷孕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女性婚育年齡逐年往後遞延,除影響生育率外,婚育年齡較高之女性,懷孕期間身心負擔較重。 二、為有效提升生育率,減輕孕婦負擔,宜提供交通、文教設施等相關優惠,俾利孕婦於孕期獲得更為妥適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