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連署人
莊瑞雄
郭正亮
陳賴素美
洪慈庸
高志鵬
黃國昌
周陳秀霞
鄭寶清
林岱樺
江永昌
蘇震清
柯志恩
施義芳
林昶佐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公文應記明公元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第六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為了與國際接軌,世界各國皆以公元年號紀載日期,基於國際性以及實務記載之便利通用,公文應使用公元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