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並於政府網站公開。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未經其監督機關同意者,亦同。 第六條 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未經其監督機關同意者,亦同。
為提升債務透明度,強化債務管制效果,政府應強化債務資訊接露,除各級政府之債務累計狀況外,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亦為全民了解債務還款情形之重要財政資訊。因此,為激勵地方政府改善財政,發揮全民共同監督機制,以提醒各地方政府積極開源節流,遵循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之舉債原則,有效減少債務負擔,爰要求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到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將其所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監督機關審查後,於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二條 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前一年度稅課收入實徵數至少百分之五;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第十二條 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本條規定每年編列強制還本款項以逐年減輕債務,然經查,近年因每年稅課收入之預算數皆遠低於決算數,以致債務還本之編列數佔稅課收入實際之決算數不足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之百分之五,使得雖然稅課收入有大幅的成長,債務還本金額卻沒有確實的跟上腳步,不僅與當初立法降低債務餘額之精神不符,更使減債目的難以落實,不利國家財政健全之維護。故為落實債務之管控,並考量決算數之落後期限較長,爰修正中央及直轄市應以前一年度之稅課收入實徵數至少百分之五編列債務還本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