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羅致政
羅致政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邱議瑩
邱議瑩
吳思瑤
吳思瑤
周春米
周春米
段宜康
段宜康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劉建國
劉建國
蔡適應
蔡適應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租賃、預售屋等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自建自銷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預售屋」一類。 二、增訂「自建自銷」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