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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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托嬰中心應強制裝設監視攝影設備,其管理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 | 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
一、新增第五項。
二、近年不時頻傳嬰幼兒在托嬰中心遭受虐待情事,成為許多家長心中的痛與恐懼,造成不敢生第二胎,也是對國家人口政策的一大威脅。嬰幼兒因無完整表達能力,為有效保障嬰幼兒之人身安全,及讓父母安心,遏止不當虐嬰行為發生,托嬰中心應於照顧區域設立監視攝影設備。明定第一項第一款托嬰中心應強制裝設監視攝影設備,用來遏止不當虐嬰行為之發生,以保障嬰幼兒之人身安全。
三、監視攝影設備之管理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