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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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上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行政院環保署將毒性化學物質分為四類,其中第三類化學物質指的是「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可見其對於人民生命及健康權之潛在侵害為四種毒化物中之最。故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明定,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也應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並供民眾查閱。
二、現行法規雖要求主管機關須公開第三級毒性化學物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以供一般民眾查閱。惟卻未指定其公開方式,導致實務上主管機關以紙本方式公開,使一般民眾如欲獲知相關資訊,就必須到各地方縣市政府環保局,始得近用相關資訊。以紙本方式公開,不僅增加民眾取得相關資訊的成本,亦使民眾複製保存相關資訊相當困難,顯與原立法目的相悖。
三、故修正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須將相關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上,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以符本法之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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