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趙正宇
趙正宇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超明
陳超明
陳怡潔
陳怡潔
鄭運鵬
鄭運鵬
蘇治芬
蘇治芬
王惠美
王惠美
柯志恩
柯志恩
賴士葆
賴士葆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獸鋏。 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一、本院99年1月7日新增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100年6月13日又新增第十四條之二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以確保動物不會遭恐怖殺戮,成為愛物動物人心中永遠的痛。 二、但修法後這6年來捕獸夾夾傷動物案例並未減少;每個月各縣市民眾目擊貓狗及野生動物遭捕獸夾夾傷案例,救回並順利醫治不到1成,只有30多隻貓狗;其他因救援困難,在獲救前已死亡,6年來全台有數百隻犬貓死於捕獸夾。鑑於捕獸夾濫用情形嚴重,不只貓狗受害,甚至連保育類動物如台灣黑熊、石虎也不時傳出遭捕獸夾夾傷案例,因此應新增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