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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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通過) 第二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二條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過去本於漢、滿、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民族融合意義,故有邊政管理之單位需要;然而,時過境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爰修正刪除「少數」二字,以符合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 審查會:照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