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超明
陳超明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第一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對於犯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罪者,不適用之。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據107年衛生福利部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資料顯示,105年死亡個案中,因受虐致死之兒童少年人數為12件,106年兒童少年因受虐致死之個案數,竟提升為23人,成長幅度竟然為前一年一倍之多,顯見國內目前保護兒童少年之相關法令,對於施虐者並無任何嚇阻力,爰新增第三項,明定虐待兒童少年導致死亡,經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現行第三項則遞移為第四項。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為維護兒童少年之權益,加重虐待未滿十六歲以下兒童少年之刑責,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