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張宏陸
張宏陸
邱泰源
邱泰源
李麗芬
李麗芬
趙天麟
趙天麟
施義芳
施義芳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蘇治芬
蘇治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趙正宇
趙正宇
余宛如
余宛如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一、本條條文修正第二項。 二、現行本條文文字上採「行政業務者」欠缺周詳,而為確保公法人所作之行政處分有具體明確之授權範圍,且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依法行政原則以及處罰法定原則,爰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