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周春米
周春米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邱議瑩
邱議瑩
羅致政
羅致政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莊瑞雄
莊瑞雄
林俊憲
林俊憲
蘇治芬
蘇治芬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養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