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玉琴
吳玉琴
洪宗熠
洪宗熠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俊憲
林俊憲
羅致政
羅致政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第八十一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一、根據內政部消防署101年至105年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101年至民國105年,人為縱火常年位列第2大主要起火原因。另關於縱火案的新聞事件,僅從2017年11月份的記錄觀之,就有著11月22日,一名緬甸華僑於新北市中和區一棟公寓出租套房火警釀9死2傷的悲劇;11月15日,雲林縣莿桐鄉一名男子不滿停車場內太多車輛,多次縱火燒車;11月13日,新北市新莊區一位婦人心情不佳,隨機闖公寓樓梯間燒雨衣;11月9日,台中市南屯區停車場縱火男被逮,自稱罹患憂鬱症,每當心情不好時就想放火發洩情緒……短短2周內就有多起縱火案的社會新聞。 二、有研究以我國消防署自2000年元月至2004年6月間彙整之「台灣地區縱火案件資料統計分析表」所建檔之縱火犯為研究對象,蒐集法院刑事判決書及縱火發生地轄區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以瞭解該縱火案整體輪廓、判決結果、縱火動機及手法等,再輔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刑事警察局「知識管理平台」追蹤該縱火犯前科資料至2014年6月止(平均追蹤期間12.3年),共計蒐集到226名縱火前科犯來進行後續縱火再犯之危險評估工作。經過逐筆核對後,其中共有40人出獄後再犯1次以上縱火案件,估算我國縱火犯之再犯率為17.7%,相較於其他國家(加拿大16%、波蘭12.5%、、英國10.7%、紐西蘭6.2%及澳洲5.3%)均為偏高。 三、從縱火犯罪類型觀之,可發現有多種類型,如破壞型、興奮型、報復型及縱火狂型,可能因其欠缺社交能力、情緒困擾、情緒控制不良、認知扭曲、反社會人格、人格違常或特殊之精神官能症,甚至精神病態所造成之結果特徵。因而,專家指出,縱火犯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入獄,刑期為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刑期不算輕,但他們矯治期間不像性侵犯,有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也沒有管理、監控,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建議在矯治機關服刑期間,應該比照給予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實施管理、監控。 四、獄中心理輔導治療之目的在於再犯預防及習得自我控制,自應以行為人故意犯之為限,失火犯縱經獄中心理輔導治療,仍無法達成獄中心理輔導治療所欲達成之目的,自無納入之必要。 五、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其業務職掌包括:1.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2.精神疾病防治及照護。3.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政策規劃與推動。5.口腔健康政策規劃與推動。6.口腔醫療服務體系與與品質提升。7.其他有關心理健康、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為使獄中心理輔導治療之目的有效達成,縱火犯經鑑定或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進而施以強制治療者,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自應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