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邱議瑩
邱議瑩
吳思瑤
吳思瑤
林俊憲
林俊憲
黃秀芳
黃秀芳
蘇巧慧
蘇巧慧
蘇治芬
蘇治芬
李麗芬
李麗芬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跟修「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可受託辦理實價登錄,但罰則歸為買賣雙方所承擔。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增訂法律修正案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