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毓仁
許毓仁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顏寬恒
顏寬恒
張麗善
張麗善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學聖
陳學聖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一、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就就違反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鍰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並吊扣駕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