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宛如
余宛如
陳亭妃
陳亭妃
李麗芬
李麗芬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劉世芳
劉世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羅致政
羅致政
管碧玲
管碧玲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考量毒品的製造、運輸和販賣等行為之高獲利,導致諸多不法人士無視現有法律規範,仍前仆後繼從事相關非法情事,爰此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提高相關非法行為所科之罰金,提高防制毒品擴散之效益。 二、近年來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有增加趨勢,為遏阻此類行為之成長,爰此修正第二項規定,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期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一、有鑑於首次施用毒品之年齡有逐漸下降之趨勢,為避免青少年受話術、金錢等影響,被慫恿購買、轉售毒品,加強對未成年人之保護,爰此修正第一項,就成年人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者,加重其刑。 二、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健康的嚴重危害,為避免毒品對於胎兒之危害,爰此修正第二項,對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者,加重其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目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者,係依照持有毒品之純質淨重為標準,造成實際上查獲毒品的後續檢驗成本過高,影響查緝毒品的成效。為配合毒品查緝實務運作需求、降低查緝成本,爰此將第三項、第四項之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 二、近年來查緝到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他混合之新興毒品有增加之趨勢,且有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的情形,讓單一人員一次持有毒品克數可能遠低於目前規定之二十公克以上,造成實務認定和查緝困難,爰此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降低為五公克以上。 三、因應實務需求,提高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上開毒品器具者之罰金。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於三個月內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一、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僅規範辦理講習機關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並未規範該條例第二項所指涉者,於明確期限內,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二、為提升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者之醫療、矯正之成效,讓施用三、四級毒品者盡速了解毒品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並正確認識用藥之安全衛生,爰此修正第二項規定,讓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於三個月內就接受毒品危害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