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秉叡
吳秉叡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劉世芳
劉世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前項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個月內公開。 第六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增列第二項,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影響至深,有主動公開之必要,且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以確實達到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故明定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個月內公開。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增列第二項,為使人民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以確實達到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故明定應於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