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莊瑞雄
莊瑞雄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施義芳
施義芳
吳思瑤
吳思瑤
江永昌
江永昌
周春米
周春米
黃秀芳
黃秀芳
劉世芳
劉世芳
蘇巧慧
蘇巧慧
郭正亮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秉叡
吳秉叡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王榮璋
王榮璋
洪宗熠
洪宗熠
鄭運鵬
鄭運鵬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玉琴
吳玉琴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農村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並收取一定之費用。 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 第一項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一、第二項明定,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農村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並收取一定之費用。 二、第三項明定,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 三、第四項明定,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五項明定,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