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福利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事項。 六、兒少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及家庭支持事項。 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
一、我國兒保案件,從通報接案開始,到驗傷醫療、提供各項福利服務,最後到結案、轉銜或自立追蹤輔導等,僅在衛福部內,就橫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甚至心口司等部門,另外還可能涉及教育、勞動、司法等其他單位,兒保社工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還必須面對不同機關的程序,無助於我國兒少保護,故設置主責單位實有其必要性。
二、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社會及家庭署之名稱及業務。
三、第一項第六款:新增兒少及家庭署及其職務。
四、原第一項第六款移至第一條第七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