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李彥秀
李彥秀
賴士葆
賴士葆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福利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事項。 六、兒少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及家庭支持事項。 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一、我國兒保案件,從通報接案開始,到驗傷醫療、提供各項福利服務,最後到結案、轉銜或自立追蹤輔導等,僅在衛福部內,就橫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甚至心口司等部門,另外還可能涉及教育、勞動、司法等其他單位,兒保社工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還必須面對不同機關的程序,無助於我國兒少保護,故設置主責單位實有其必要性。 二、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社會及家庭署之名稱及業務。 三、第一項第六款:新增兒少及家庭署及其職務。 四、原第一項第六款移至第一條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