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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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之一 幼兒園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知悉服務幼兒園發生疑似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有鑑於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皆有法律明定之通報機制。為維護我國幼兒教育品質及幼兒安全之權益。爰此擬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課予相關人員就違章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 |
| 第五十三條之一 幼兒園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未主動通報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維護我國幼兒教育品質及幼兒安全之權益,爰此擬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課予相關人員就違章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之同時,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違反此一通報義務之相關處罰,藉此保障幼兒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