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蔡適應
蔡適應
趙正宇
趙正宇
黃昭順
黃昭順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德福
林德福
羅致政
羅致政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呂孫綾
呂孫綾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惠美
王惠美
李昆澤
李昆澤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