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羅致政
羅致政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呂孫綾
呂孫綾
孔文吉
孔文吉
李昆澤
李昆澤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其管理辦法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近年來幼兒受虐事件層出不窮,然因現行法並未強制規定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一旦家長發覺小朋友身上有狀況,要求業者說明時,常被業者以無裝設監視器或監視器故障等為理由,無法提供,導致家長權益受損,也間接導致虐嬰案件頻傳。 二、為改正前述情形,遏阻凌虐幼兒事件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增訂第六項,明定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二、未依第十條所定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未裝設監視攝影系統,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名稱。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二、未依第十條所定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配合第八條修正,於本條文增訂第三項,明定幼兒園違反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得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