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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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及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監視攝影系統之管理辦法及團體保險之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一、近年來虐嬰事件層出不窮,然因現行法並未強制規定托嬰中心及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一旦家長發覺小朋友身上有狀況,要求業者說明時,常被業者以無裝設監視器或監視器故障等為理由,無法提供,導致家長權益受損,也間接導致虐嬰案件頻傳。
二、為改正前述情形,遏阻虐嬰事件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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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或托嬰中心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配合第七十七條修正,於本條文增訂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者,得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