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羅致政
羅致政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毓仁
許毓仁
蔣萬安
蔣萬安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柯志恩
柯志恩
呂孫綾
呂孫綾
李彥秀
李彥秀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及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監視攝影系統之管理辦法及團體保險之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近年來虐嬰事件層出不窮,然因現行法並未強制規定托嬰中心及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一旦家長發覺小朋友身上有狀況,要求業者說明時,常被業者以無裝設監視器或監視器故障等為理由,無法提供,導致家長權益受損,也間接導致虐嬰案件頻傳。 二、為改正前述情形,遏阻虐嬰事件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或托嬰中心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配合第七十七條修正,於本條文增訂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者,得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