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劉世芳
劉世芳
何欣純
何欣純
賴瑞隆
賴瑞隆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成年人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及明知為懷胎婦女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新增第七項。 二、未成年人使用毒品的年齡逐漸下探但人數卻逐漸增加,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之保護,故加重處罰。 三、婦女懷孕期間吸毒,對母親及胎兒傷害極大,嚴重影響胎兒健康,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