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瑩
陳瑩
吳玉琴
吳玉琴
呂孫綾
呂孫綾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焜裕
吳焜裕
楊曜
楊曜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鄭運鵬
鄭運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得送主管機關備查後自行召集。 第一項股東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一、本條新增。 二、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為落實公司民主並提升股東權益並避免僵局,若董事會不為召開時,爰賦予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會議之權利。 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召集股東臨時會,該股東所持有過半數股份,究應以何時為準,宜予明定,爰於第二項明定股東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以杜爭議。
第二百十條之一 召集權人為召集股東會議,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取得名簿者,對名簿所載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取得股東名簿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召集權之放寬,召集權人得依法取得股東名簿、以利會議召集,惟名簿內載有股權人之個人資料,爰新增本條規範明文召集權人支保密義務,阻卻非正當之用途及散播,落實個資安全。 三、召集權人取得股東名簿,除印製股東會開會通知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逕將所領取之名簿作其他利用。違反本條者,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