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鍾孔炤
鍾孔炤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郭正亮
郭正亮
王榮璋
王榮璋
李昆澤
李昆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焜裕
吳焜裕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江永昌
江永昌
洪宗熠
洪宗熠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修正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規拒檢並逃逸者,其罰金由原新台幣3,000元~6,000元提高至15,000元~90,000元,若有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以此有效嚇阻違規拒檢逃逸之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