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莊瑞雄
莊瑞雄
邱志偉
邱志偉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秉叡
吳秉叡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洪宗熠
洪宗熠
蘇治芬
蘇治芬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江永昌
江永昌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九人至十一人為常務理事,經職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經職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一、央行理事會理事成員,理應包含我國相關財經政策部會首長。因此提出中央銀行法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案,納入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為央行理事會當然理事、並為常務委員,期能強化央行理事會效能、更有效整合國家發展資源、因應劇變的國際經貿形勢挑戰。 二、本修正案將法定當然常務理事,由原定之三人增列為五人,且其中四人為政府部會首長。為維持央行獨立性,避免央行常務理事多由政府部會首長擔任,爰一併調整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人數。常務理事會由原定五至七人,增為九至十一人;理事會由原定十一人至十五人,增為十九人至二十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