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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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九人至十一人為常務理事,經職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經職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
一、央行理事會理事成員,理應包含我國相關財經政策部會首長。因此提出中央銀行法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案,納入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為央行理事會當然理事、並為常務委員,期能強化央行理事會效能、更有效整合國家發展資源、因應劇變的國際經貿形勢挑戰。
二、本修正案將法定當然常務理事,由原定之三人增列為五人,且其中四人為政府部會首長。為維持央行獨立性,避免央行常務理事多由政府部會首長擔任,爰一併調整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人數。常務理事會由原定五至七人,增為九至十一人;理事會由原定十一人至十五人,增為十九人至二十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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